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保障您的生活与健康

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一、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约及其他相关文件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日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投保。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四、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全残保障: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 特定疾病保障: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五、利差返还

若本公司实际收益率高于定价利率,则将高于定价利率的部分作为利差返还给投保人。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违法行为;
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或业余竞赛;
4.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5. 其他原因。

七、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八、保费及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费及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九、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解除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解除通知后,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的保险费,本公司退还解除合同之日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已交保费。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