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起诉状
原告:张三(化名)
被告:XX市XX区教育局
一、原告张三诉称:
原告张三系被告管辖的XX市XX区实验学校的在校学生。原告在入学后发现,被告以原告姓名“张三”为名注册学籍,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首先,被告在为原告注册学籍时并未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原告的姓名权并未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损害。其次,被告在为原告注册学籍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且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三系XX市XX区实验学校的在校学生,于XXXX年入学。在入学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以原告姓名“张三”为名注册学籍,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然而,被告在为原告注册学籍时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然而,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姓名与学籍不符,使得原告无法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四、证据和证人:
原告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入学通知书;4.学籍证明;5.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原告申请了证人李四(化名)出庭作证。证人李四系原告的同学和室友,亲眼见证了被告在为原告注册学籍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的情况。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争议焦点则主要集中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六、审理过程和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注册学籍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资助的权利本案中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姓名与学籍不符使得原告无法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资助政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因此法院判决: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学籍变更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