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协议背景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三方”)共同签订本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三方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防止挪用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协议内容

1.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交所指定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应当与上市公司账户分开,不得混同。

2.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存储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3. 监管责任

上交所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使用。银行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户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上交所和银行的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4. 权利和义务

三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后,如需继续履行,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本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附则

1.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上交所所有。
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 本协议一式三份,上交所、银行和上市公司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