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他特别协议组成。投保范围包括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保险期间为20年,每年缴纳一定保费,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金。
一、投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选择不同的保障计划和保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障。
三、保费
投保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标准缴纳保费。保费每年缴纳一次,投保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纳。
四、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需要符合投保范围和健康要求。被保险人需要遵守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身体状况变化和患病情况。
五、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条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六、除外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
1. 投保人故意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患病;
2.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职业导致患病;
4. 被保险人吸毒或酗酒导致患病;
5. 其他保险公司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合同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果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八、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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